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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世平运业公司与被告王祖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王祖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932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仁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男,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明,男,生于1985年2月14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祖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祖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世平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粟兴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