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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某、赵某某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田,赵洪伟,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44号原告:郑田,女,土家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寿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洪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寿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谢礼方。原告郑田、赵洪伟与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田、赵洪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田、赵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郑田、赵洪伟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