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军与徐运艳、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军,徐运艳,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858号原告:史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岛方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运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向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史军与被告徐运艳、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运艳、李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运艳与李向阳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被告徐运艳多次向原告史军借款共计91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若所请。被告徐运艳、李向阳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起,被告徐运艳借用原告史军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90000余元,2016年2月10日双方核对后,被告徐运艳为原告史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史军人民币91000.00(玖万壹仟元整),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逾期每月按未还款额3%违约金计收,如果截止到2016年10月1日未还清,每月按未还款额10%违约金加收。借款人:徐运艳,2016.2.10,住宅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室”。借款到期后,被告徐运艳、李向阳均未偿还。另查,被告徐运艳与李向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史军与被告徐运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徐运艳借用原告款项后应及时偿还,引起纠纷系被告徐运艳未及时还款所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运艳偿还借款91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该案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实际系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张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28计300天,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20000元,应计算为182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徐运艳与被告李向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向阳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运艳、李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运艳、李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军借款91000元及违约金18200元;二、驳回原告史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史军负担18元,被告徐运艳、李向阳负担1242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徐运艳、李向阳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一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