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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方俭与被告江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俭,江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488号原告:周方俭,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白河县。被告:江家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白河县。原告周方俭与被告江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方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方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