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乔子夏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子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7刑初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子夏,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2月24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子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子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乔子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以下简称绒城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初始透支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后该卡透支额度提升为8万元。被告人乔子夏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于2014年5月7日最后一次消费后逾期未还。截止2016年4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该信用卡合计欠款118044.51元,其中透支本金79792.48元,利息及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8252.03元。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后,经绒城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乔子夏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还款。2016年8月4日,被告人乔子夏向该信用卡内还款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子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子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人乔子夏归还绒城农行5000元;2017年4月25日、4月26日,被告人乔子��的亲属归还绒城农行8万元,还清了全部透支本金,绒城农行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乔子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未作辩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乔子夏供述,因我从事羊绒生意,于2007年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农行卡,该张卡一直由我使用。2012年开始,因羊绒生意不好做了,我就开始用该张信用卡套现。直到2014年8月份,由于资金短缺彻底无法周转了,该张信用卡开始逾期了,至今欠款本金8万元左右。农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向我催收过,但因我做生意赔了,透支的款项无法归还。3、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电话催收台账、登报催收公告、催收照片、手机催收短信截图、录音光盘,证实被告人乔子夏透支信用卡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能归还的事实。4、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乔子夏的信用卡透支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未能归还的事实。5、证明、接收当事人财产清单、发还财物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乔子夏及其亲属归还85000元,并取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乔子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7、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乔子夏的犯罪主体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子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子夏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子夏在案发后将透支的本金全部还清,并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子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任德强代理审判员 宋奎星人民陪审员 马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