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张翠芳、叶祥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海,张翠芳,叶祥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246号原告:张振海,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张翠芳,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叶祥棱,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张振海诉被告张翠芳、叶祥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振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振海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