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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左文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左文明,李明强,刘亚非,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明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文明,男,回族,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荣,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表人:刘亚非,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明强,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审被告:刘亚非,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审被告: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文明、原审被告李明强、刘亚非、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鄄城佰德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