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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齐国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国权,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安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永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国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凯、代理检察员刘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国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5时39分,被告人齐国权驾驶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安汽车站沿解放路往铁路供应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新桥市场路段时,齐国权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造成车辆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致王某倒地受伤。齐国权随后下车查看,但未按照规定开启示廓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导致受伤的被害人王某再次被由西往东由田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闽G×××××号(套牌)正三轮摩托车碾压。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12月7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6]第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国权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齐国权在事故现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民警到场调查。另查明,2016年12月1日,经永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害人王某家属洪建树、洪某等人与齐国权、田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齐国权、田某共同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7800元。同日,被害人王某家属向齐国权出具谅解书,对齐国权的肇事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齐国权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国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赖某、林某、李某、洪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国权的供述和辩解;4、永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分析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6、事故现场监控卡口视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下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国权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齐国权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量刑情节均可对被告人齐国权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国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国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