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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运斌汪成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某某、汪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存款440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曾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