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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坚与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坚,黄石峰,杨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主审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1民初1164号原告:余坚,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曾罗发,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峰,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杨甜,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华俊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坚与被告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被告黄石峰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及案外人华金才借款580万元,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将出借给被告黄石峰的100万元借款汇入华金才的账户,2016年5月5日,华金才将该笔借款通过自己的账户代原告支付至被告黄石峰的账户。同时,案外人华金才将自己的480万一同出借予被告黄石峰,并将该笔借款转至被告黄石峰的账户。华金才向被告黄石峰出借480万元借款后,将该笔债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并已向原告收取了相关款项。2017年1月1日,被告黄石峰就以上580万借款本金及52.2万元利息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32.2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计息。2017年1月12日,被告黄石峰再次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日,原告将该笔借款转至案外人华金才名下的账户,后华金才代原告将以上借款转至被告黄石峰的账户。2017年4月13日,原告以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黄石峰、杨甜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续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黄石峰、杨甜于2017年5月12日偿还原告余坚借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52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80750元,减半收取40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375元,由被告黄石峰、杨甜负担,限于2017年5月12日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