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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祥诉蔡治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蔡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169号原告宋祥,男。被告蔡治,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宋祥诉被告蔡治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原告宋祥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蔡治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宋祥负担。审判员  李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