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漫雪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漫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拓华睿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沈庆祥,余珊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漫雪,女,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荣超商务中心*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拓华睿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益田路****号皇庭世纪*栋16B。组织机构代码:32632384-6。法定代表人:沈漫雪。原审被告:沈庆祥,男,汉族,194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余珊妹,女,汉族,1942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沈漫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拓华睿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华睿芯公司”)、沈庆祥、余珊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拓华睿芯公司、沈庆祥、余珊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沈漫雪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其与拓华睿芯公司向建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贷款本金73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由建行深圳分行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其与拓华睿芯公司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利息,从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形,且涉案债务有沈庆祥、余珊妹提供的抵押担保,建行深圳分行的债权未受任何不利影响;2.《云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730万借款额度的有效期间为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3日,上述合同属可循环支用情形,建行深圳分行突然以根本不会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借口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属失信行为;3.涉案合同解除是建行深圳分行不诚信所致,其与拓华睿芯公司一直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建行深圳分行要求立即解除合同,才导致其与拓华睿芯公司一时无法还清所有欠款本息,而非其与拓华睿芯公司拒绝偿还欠款本息,因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贷款利率标准认定合同解除后的利息,而不应支持罚息和复利;4.其不服原审判决的金额为283361元,上诉费按照7334472.22元计算有误,多缴的上诉费应予退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沈漫雪、拓华睿芯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在《云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沈漫雪、拓华睿芯公司如“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建行深圳分行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注:沈漫雪、拓华睿芯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因案外人姚远诉沈漫雪、沈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3338号],沈漫雪出现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建行深圳分行有权解除《云快贷借款合同》并要求沈漫雪、拓华睿芯公司偿还余下全部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审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涉案合同系因沈漫雪自身原因而被解除,沈漫雪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系建行深圳分行不诚信所致,合同解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不应支付罚息和复利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沈漫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4元,由上诉人沈漫雪负担,其余上诉费57590.6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古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