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邵家发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家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05号罪犯邵家发,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家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该犯等5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383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被扣3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8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