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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呼某某。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支付货款125552元及利息90250元;2、承担仲裁费6063元。执行中经查,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落款日期在仲裁庭开庭前,存在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某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强制执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