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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光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廖光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十板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廖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光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光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审查2014年5月19日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廖光勇转账的50万元是否属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所涉工程款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廖光勇50万元运输任务信誉保证金,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雪飞审判员  符兆敏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雨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