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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赵友水抢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8号罪犯赵友水,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鄂黄梅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友水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友水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四次表扬,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另查明,该犯2015年第三季度受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某��、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友水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悔改表现不突出,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友水不予减刑。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立审 判 员  严 怀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