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倪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倪国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民初185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6号1幢1层4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大专文化。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国祥,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黄牛公司)与被告倪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黄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国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老黄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增加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0元,三年物业管理费共计96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3日,原告与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后被告未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6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960元。倪国祥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墨江县紫裕小区3幢2单元602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66.643平方米。2009年2月13日,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委托原告对墨江县紫裕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自2009年2月13日起为墨江县紫裕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在接受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640元(0.4元/月·平方米×66.643平方米×12月×2年)。另查明,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20元(0.4元/月·平方米×66.643平方米×12月×1年)。本院认为,原告与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已接受服务,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该诉讼请求,故本案不予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倪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