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瑞英与刘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英,刘春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01号原告朱瑞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春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朱瑞英诉被告刘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2日,原告朱瑞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瑞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瑞英负担。审判长 伊海波审判员 刘静维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智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