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发忠与温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忠,温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忠,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710034215,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被执行人温淑波,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21078463X,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黑山村黑山屯4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忠与被执行人温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51.96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