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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心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心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957号原告:南充市心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二号瑞露嘉兴都九幢二单元十楼二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进军,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吉庆巷***号*单元*层*号,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心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南充市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心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