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654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654号之二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丁堰街道梅港村委横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93345270K。法定代表人:黄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梁,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9元,保全费1670元,两项合计3939元,由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陈晔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