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志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志磊,曾用名宋磊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志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5时42分许,被告人宋志磊饮酒后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镇海区镇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镇海大道与通园路路口东口附近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刘某所驾的由通园路由南往东右转弯进入镇海大道的浙B×××××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宋志磊谎称肇事司机已逃跑。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志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志磊血液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志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宋志磊的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事件单、执勤报告、现场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证人刘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宋志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志磊在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前被羁押的5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宋志磊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志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无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