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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汤太阳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太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太阳,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蒋浩,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勇,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陈臻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汤太阳因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9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太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汤太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太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汤太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俊騑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