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关思红、张世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关思红,张世强,杨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明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瑞祯,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关思红,男,满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张世强,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杨发泽,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思红、张世强、杨发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思红、张世强、杨发泽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