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彬、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顶层D-0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董事长。原审被告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爱华。上诉人李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彬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因经营之需向上诉人借款50万元,并签订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借款经两次延期并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后,2015年7月24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又签订《债权置换保障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对管辖权重新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的《债权置换保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以上协议发生争议或补充,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乙方即被上诉人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