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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岳凤杰与霍建明、张明才、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明,张明才,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异14号案外人岳凤杰,男,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霍建明,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明才,男,汉族,职员。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建明与被执行人张明才、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岳凤杰于2017年5月11日对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才在五大连池市工商银行存款66360.00元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2017年5月12日案外人岳凤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岳凤杰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岳凤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俊山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