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南与被告崔丽、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南,崔丽,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56号原告:张子南,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崔丽,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13楼。原告张子南诉被告崔丽、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子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南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子南负担。审 判 员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