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珍,黄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珍,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维良,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杨桂珍与被执行人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6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维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维良至今未予履行义务,本院随即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维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50000元,并予以划拨(被执行人为黄维良在本院案件数量多,执行标的大约有三千多万元,因划拨金额太小经申请人同意待执行到位金额大了之后统一分配)。查封了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梅园路X号X幢X-X有房屋一套,本院另案在评估、拍卖之中,另外被执行人黄维良在本院有其申请执行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为39117249.56元的债权,该债权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之中,待其债权执行到位后统一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也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