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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梁金长、樊士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长,樊士松,张二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梁金长,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樊士松,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二趁,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梁金长申请执行樊士松、张二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金长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