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令庆与葛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庆,葛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庆。被执行人:葛征。申请执行人孟令庆与被执行人葛征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14,000.00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经查:2017年1月5日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1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偿还2,000.00元,直至还完全部欠款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