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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本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187号原告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新民街鑫森佳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广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本强,住汪清县。原告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昌玲、被告万本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万本强支付拖欠的2015-2016年的供热费3172.1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万本强的住宅(所有权的产权证第50185号位于汪清县汪清镇鑫盛绿苑12号楼3单元502室)在原告供热服务区域内。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后,多次催要供热费,但被告拖欠至今。(被告住宅取暖面积为113.29平方米,供热费收费标准为28.00元/平方米,供热费为3172.12元)被告万本强辩称,不同意交,我向原告交的20000.00元新民市场取暖费中包括了自家的2015-2016年度的取暖费。本院认为,被告居住在汪清镇鑫盛绿苑小区,该小区的供热服务由原告负责。原告向被告供热,被告接受原告的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万本强接受供热服务后,应履行支付供热费的义务。被告万本强向原告交的20000.00元新民市场取暖费中包括了自家的2015-2016年度的取暖费的主张,因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本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汪清县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2016年的供热费317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万本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