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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082邵舒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舒,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2号原告:邵舒,男,汉族,1973年08月1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8281-4。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799891-6。原告邵舒与两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与此同时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舒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