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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卫云、袁贤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云,袁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云,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袁贤红,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李卫云与袁贤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袁贤红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353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31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袁贤红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李卫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袁贤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