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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剑、董淮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剑,董淮成,李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剑,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淮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军,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剑因与被上诉人董淮成、原审被告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上诉人杨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强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