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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9民初19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奇瑞轿车一辆(车号为:冀F×××××,价值4万元),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10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容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奇瑞汽车一辆(车主为梁某)归女方所有,如需过户男方协助办理。”但离婚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车给付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梁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10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容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奇瑞汽车一辆(车主为梁某)归女方所有,如需过户男方协助办理。”但离婚之后,被告至今仍未给付。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的车辆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给付原告车辆并协助过户。被告梁某未提出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冀F×××××奇瑞轿车一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