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润浦经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809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润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揭慧芳。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浦经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