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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隋红岩与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红岩,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76号原告:隋红岩,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3450218H。法定代表人:吕双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隋红岩与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隋红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隋红岩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延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