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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行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海事强制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行保4号海事请求人: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住所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博斯坦德克区阿尔法拉比大街XXX号XXX室(OFFICE54,HOUSE97,AL-FARABI,BOSTANDYKDISTRICT,ALMATY,050060/A15E3Y1,THEREPUBLICOFKAZAKHSTAN)。代表人:海黛·马泽(HAIDARMARZE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晶,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丹梅,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云峰路展润商务大厦1216室。法定代表人:刘璐,该公司总经理。海事请求人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称,就案外人ZHAIYKTEPLOENERGOAO(JTE)向案外人MITSUBISHIHITACHIPOWERSYSTEMSLTD.所购买、装载于编号为CLHUXXXXXXX的集装箱内、价值XXXXXXX美元的涉案货物,其接受货方委托后,又委托被请求人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相关货运代理事宜。2016年11月17日,涉案货物自日本国横滨港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港(提单编号为SESCABNABA000910),并于同年11月29日在运抵连云港港后在案外人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进场手续,按原计划应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但被请求人一直以案外人SOYUZTRANSLINK(DUBAI)欠付其费用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货物运输事宜,致使涉案货物长期滞留于连云港港。海事请求人在向被请求人支付涉案货物相关货运代理费用的同时,已向后者发函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关系。2017年5月10日,海事请求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由,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向其交付编号为SESCABNABA-000910的提单项下、装载于编号为CLHUXXXXXXX的集装箱内的涉案货物。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接受海事请求人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后,向本院出具了金额为XXXXXXX美元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因海事请求人申请错误导致被请求人和/或第三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听证会,审查海事请求人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请求人委托代理人时晶律师、蒙丹梅律师到庭参加听证,并提供了与涉案货物贸易、运输相关的系列证据。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任何证据。本院认为:依在案现有证据显示,被请求人系安排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涉案货物经海上运输抵达连云港港后,并未继续进行计划中的后续铁路运输。在海事请求人已向被请求人支付涉案货物相关货运代理费用的前提下,被请求人未行安排货物的后续运输;在海事请求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请求人亦未向作为委托人的海事请求人返还涉案货物。被请求人对其上述行为,既未依法答辩并阐明其法律依据所在,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无法认定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事实上,涉案货物自海运结束后在连云港港滞留至今已近半年,如不纠正被请求人的上述行为,显然将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海事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海事请求人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海事请求人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交付编号为SESCABNABA000910的提单项下、装载于编号为CLHUXXXXXXX的集装箱内的涉案货物。本案海事强制令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海事请求人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洋人民陪审员  祁洪桂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第五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