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青岛龙兴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兴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2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兴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侨村。法定代表人:段祥龙,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兴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