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能松与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能松,陈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能松,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陈晓松,男,生于1984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能松申请执行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松所有的川LBF6**号思威牌小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