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占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占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085号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盛邦花园3区10号。法定代表人:闫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祎,公司员工。被告:刘占海,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