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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与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586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行审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德清久富港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6095867-1)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045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