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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保21号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段亚洲,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艳,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艳位于海拉尔区车库,期限三年;冻结担保人代李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胜利三路支行的账户存款8.5万元,期限一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海拉尔区车库为被申请人王艳所有,担保人代李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85000元。本院依法向海拉尔区房产事业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向中国银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