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48号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接到“蛋蛋”的电话,让其到端履门十字某酒店附近帮其取一包毒品冰毒。当日19时许,被告人赶到上述酒店大堂,后按照“蛋蛋”电话指示,在酒店外的花坛旁边取到一包用报纸包裹的物品,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经鉴定,该包物品净重19.9654克(其中留检用1.0477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检验报告书、强制戒毒材料、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的毒品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