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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穆大明、穆荣臣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穆振夺合同纠纷(2017)冀0828民初249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荣臣,穆大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穆振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98号申请人穆荣臣。申请人穆大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法定代表人徐春江,职务主任。第三人穆振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穆荣臣、穆大明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穆振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穆荣臣、穆大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穆振夺存于四合永镇0.78亩占地补偿款12168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穆荣臣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荣臣、穆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穆振夺存于四合永镇0.78亩占地补偿款121680.00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查封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128.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