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华志服饰有限公司、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经济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刘二平。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本市青浦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二平,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某”)为弥补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足,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由该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段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某某(已被判刑)虚开了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8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80690.31元,后被告单位“华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二平、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走账资金明细,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如实供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某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华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