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甘毅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毅,许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甘毅,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许继涛,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甘毅与被执行人许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毅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继涛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甘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继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