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明荣与董家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荣,董家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荣,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董家康,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明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家康给付标的款505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家康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以其他案件查封,工资卡也被本院以其他案件冻结,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