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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方明利与吴永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保令5号申请人:方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方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方某某称: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经常为琐事无端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已多次报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对申请人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吴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