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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郫县圣康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郫县圣康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585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郫县圣康大药房,经营场所:成都市郫县红光镇荷塘路82-90号。经营者:吴志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郫县圣康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郫县圣康大药房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左卫东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茂媛 更多数据: